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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2018年修订 ,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8-08-31 泉源:中纪委网站 作者:宣传部 点击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年修订 ,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头脑、原则和适用规模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 ,严肃党的纪律 ,贞洁党的组织 ,包管党员民主权力 ,教育党员遵纪遵法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包管党的蹊径、目的、政策、决媾和国家执律例则的贯彻执行 ,凭证《中国共产党章程》 ,制订本条例 。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头脑、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主要头脑、科学生长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头脑为指导 ,坚持和增强党的周全向导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焦点、全党的焦点职位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直导 ,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周全从严治党战略安排 ,周全增强党的纪律建设 。

  第三条 党章是最基础的党内规则 ,是管党治党的总规则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需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必需牢靠树立政治意识、阵势意识、焦点意识、看齐意识 ,自觉遵守党章 ,严酷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 ,模范遵守国家执律例则 。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事情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周全从严治党 。增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视 ,把纪律挺在前面 ,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

  (二)党纪眼前一律一律 。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需严肃、公正执行纪律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

  (三)实事求是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党章、其他党内规则和国家执律例则为准绳 ,准确认定违纪性子 ,区别差别情形 ,适当予以处置惩罚 。

  (四)民主集中制 。实验党纪处分 ,应当凭证划定程序经党组织整体讨论决议 ,不允许任何小我私家或者少数人私自决媾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置惩罚决议 ,下级党组织必需执行 。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处置惩罚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应当实验惩戒与教育相团结 ,做到宽严相济 。

  第五条 运用监视执纪“四种形态” ,经�?蛊菲篮妥晕移菲馈⒃继负� ,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解成为违纪处置惩罚的大大都;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解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少少数 。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 ,违反国家执律例则 ,违反党和国家政策 ,违反社会主义品德 ,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遵照划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置惩罚或者处分的 ,都必需受到追究 。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 ,问题线索反应集中、群众反应强烈 ,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糜烂案件 ,违反中央八项划定精神的问题 。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忠言;

  (二)严重忠言;

  (三)作废党内职务;

  (四)留党观察;

  (五)开除党籍 。

  第九条 关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 ,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举行转达品评 。关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自己又不可纠正的党组织 ,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 ,凭证情节严重的水平 ,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驱逐 。

  第十条 党员受到忠言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忠言处分一年半内 ,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当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

  第十一条 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是指作废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关于在党内担当两个以上职务的 ,党组织在作处分决议时 ,应当明确是作废其一切职务照旧一个或者几个职务 。若是决议作废其一个职务 ,必需作废其担当的最高职务 。若是决议作废其两个以上职务 ,则必需从其担当的最高职务最先依次作废 。关于在党外组织担当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遵照划定作出响应处置惩罚 。

  关于应当受到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可是自己没有担当党内职务的 ,应当给予其严重忠言处分 。同时 ,在党外组织担当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作废其党外职务 。

  党员受到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或者遵照前款划定受到严重忠言处分的 ,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当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当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

  第十二条 留党观察处分 ,分为留党观察一年、留党观察二年 。关于受到留党观察处分一年的党员 ,期满后仍不切合恢复党员权力条件的 ,应当延伸一年留党观察限期 。留党观察限期最长不得凌驾二年 。

  党员受留党观察处分时代 ,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观察时代 ,确有悔改体现的 ,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力;坚持不改或者又发明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应当开除党籍 。

  党员受到留党观察处分 ,其党内职务自然作废 。关于担当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作废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 ,恢复党员权力后二年内 ,不得在党内担当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当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也不得推荐担当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尚有划定禁绝重新入党的 ,遵照划定 。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观察以上(含留党观察)处分的 ,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

  第十五条 关于受到改组处置惩罚的党组织向导机组成员 ,除应当受到作废党内职务以上(含作废党内职务)处分的外 ,均自然免职 。

  第十六条 关于受到驱逐处置惩罚的党组织中的党员 ,应当逐个审查 。其中 ,切合党员条件的 ,应当重新挂号 ,并加入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涯;不切合党员条件的 ,应当对其举行教育、限期纠正 ,经教育仍无转变的 ,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 ,遵照划定予以追究 。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自动交接自己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历程中 ,能够配合核实审查事情 ,如实说明自己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揭发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执法追究的问题 ,经查证属实的;

  (四)自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用阻止危害效果爆发的;

  (五)自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体现的 。

  第十八条 凭证案件的特殊情形 ,由中央纪委决议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议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 ,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划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

  第十九条 关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 ,可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划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尚有划定的 ,可以给予品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置惩罚 ,免予党纪处分 。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 ,应看成出书面结论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挑拨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居心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 ,又被发明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尚有划定的 。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 ,给予较轻的处分 。

  从重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 ,给予较重的处分 。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 ,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

  加重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 ,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

  本条例划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层次的违纪行为 ,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划定 。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划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 ,应当合并处置惩罚 ,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冒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 ,遵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置惩罚 。

  一个条款划定的违纪组成要件所有包括在另一个条款划定的违纪组成要件中 ,特殊划定与一样平常划定纷歧致的 ,适用特殊划定 。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配合居心违纪的 ,对为首者 ,从重处分 ,本条例尚有划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 ,凭证其在配合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划分给予处分 。

  关于经济方面配合违纪的 ,凭证小我私家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 ,划分给予处分 。对违纪集团的主要分子 ,凭证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配合违纪的为首者 ,情节严重的 ,凭证配合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

  挑拨他人违纪的 ,应当凭证其在配合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向导机构整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议或者实验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 ,对具有配合居心的成员 ,按配合违纪处置惩罚;对过失违纪的成员 ,凭证各自在整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划分给予处分 。

  第四章 对违法犯法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明党员有贪污行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运送、徇私舞弊、铺张国家资财等违反执法涉嫌犯法行为的 ,应当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明党员有刑规则定的行为 ,虽不组成犯法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 ,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 ,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应当视详细情节给予忠言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明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法的 ,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议 ,并凭证划定给予政务处分后 ,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置惩罚 。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拘捕的 ,党组织应当凭证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力 。凭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置惩罚效果 ,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力的 ,应当实时予以恢复 。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法情节稍微 ,人民审查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议的 ,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讯断并免予刑事处分的 ,应当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党员犯法 ,被单处分金的 ,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居心犯法被依法判处刑规则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力的;

  (三)因过失犯法 ,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

  因过失犯法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 ,一样平常应当开除党籍 。关于个体可以不开除党籍的 ,应当比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划定 ,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 ,党组织应当凭证司法机关的生效讯断、裁定、决议及其认定的事实、性子和情节 ,遵照本条例划定给予党纪处分 ,是公职职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响应政务处分 。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可以凭证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分决议认定的事实、性子和情节 ,经核实后遵照划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置惩罚 。

  党员违反国家执律例则 ,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子和情节举行核实后 ,遵照划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置惩罚 。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置惩罚决议后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讯断、裁定、决议等 ,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置惩罚决议爆发影响的 ,党组织应当凭证改变后的生效讯断、裁定、决议等重新作出响应处置惩罚 。

  第五章 其他划定

  第三十四条 准备党员违犯党纪 ,情节较轻 ,可以保存准备党员资格的 ,党组织应当对其品评教育或者延伸准备期;情节较重的 ,应当作废其准备党员资格 。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后着落不明的党员 ,应当区别情形作来由置: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党组织应看成出决议 ,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划定的情形外 ,着落不明时间凌驾六个月的 ,党组织应当凭证党章划定对其予以除名 。

  第三十六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来由分决议前殒命 ,或者在殒命之后发明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 ,关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开除其党籍;关于应当给予留党观察以下(含留党观察)处分的 ,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响应处置惩罚 。

  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职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规模内 ,不推行或者不准确推行自己的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效果起决议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向导干部 。

  (二)主要向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规模内 ,对直接主管的事情不推行或者不准确推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效果负直接向导责任的党员向导干部 。

  (三)主要向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规模内 ,对应管的事情或者加入决议的事情不推行或者不准确推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效果负次要向导责任的党员向导干部 。

  本条例所称向导责任者 ,包括主要向导责任者和主要向导责任者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自动交接 ,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接自己的问题 ,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时代交接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

  第三十九条 盘算经济损失主要盘算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 ,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工业损失的现实价值 。

  第四十条 关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

  关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 ,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分、单位凭证划定予以纠正 。

  关于遵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划定处置惩罚的党员 ,经视察确属着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 ,遵照本条划定处置惩罚 。

  第四十一条 党纪处分决议作出后 ,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下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自己宣布 ,是向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向导班子宣布 ,并凭证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议质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关于受到作废党内职务以上(含作废党内职务)处分的 ,还应当在一个月内打点职务、人为、事情及其他有关待遇等响应变换手续;涉及作废或者调解其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实时作废或者调解其党外职务 。特殊情形下 ,经作出或者批准作来由分决议的组织批准 ,可以适当延伸打点限期 。打点限期最长不得凌驾六个月 。

  第四十二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议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 ,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议的执行情形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议的机关报告 。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平的 ,可以遵照党章及有关划定提出申诉 。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划定的其他党内规则 ,可是中共中央宣布或者批准宣布的其他党内规则有特殊划定的除外 。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差别党中央坚持一致且有现实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效果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四十五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 ,或者使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法 ,果真揭晓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态度、阻挡四项基来源则 ,阻挡党的刷新开放决议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宣布、播出、刊登、出书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利条子件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给予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 ,或者使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果真揭晓违反四项基来源则 ,违反、歪曲党的刷新开放决议 ,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目的 ,破损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向导人、英雄模范 ,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

  宣布、播出、刊登、出书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利条子件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给予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四十七条 制作、销售、撒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四十八条 在党内组织秘麋集团或者组织其他破碎党的运动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加入秘麋集团或者加入其他破碎党的运动的 ,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小我私家势力等非组织运动 ,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流、为自己营造阵容等运动捞取政治资源的 ,给予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导致外地区、本部分、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 ,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五十条 党员向导干部在自己主政的地方或者分担的部分自行其是 ,搞山头主义 ,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目的 ,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落实党中央决议安排不坚决 ,打折扣、搞变通 ,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效果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忠实 ,内外纷歧 ,阳奉阴违 ,欺上瞒下 ,搞两面派 ,做两面人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五十二条 制造、散布、撒播政治谣言 ,破损党的团结统一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政治品行卑劣 ,匿名诬告 ,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 ,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五十三条 私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议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议、对外揭晓主张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给予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五十四条 不凭证有关划定向组织讨教、报告重大事项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

  第五十五条 滋扰巡视巡察事情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揭发、提供证据质料的;

  (三)容隐同案职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伪情形 ,掩饰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

  第五十七条 组织、加入阻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蹊径、基本方略或者重大目的政策的聚会、游行、示威等运动的 ,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法 ,阻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蹊径、基本方略或者重大目的政策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对其他加入职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园地等方法支持上述运动者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加入 ,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

  未经组织批准加入其他聚会、游行、示威等运动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五十八条 组织、加入旨在阻挡党的向导、阻挡社会主义制度或者仇视政府等组织的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对其他加入职员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五十九条 组织、加入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对其他加入职员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对不明真相的加入职员 ,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

  第六十条 从事、加入挑拨破损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加入民族破碎运动的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对其他加入职员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加入 ,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六十一条 组织、使用宗教运动阻挡党的蹊径、目的、政策和决议 ,破损民族团结的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对其他加入职员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加入 ,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六十二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 ,应当增强头脑教育 ,经党组织资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 ,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 ,予以除名;加入使用宗教搞煽惑运动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运动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加入迷信运动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对不明真相的加入职员 ,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

  第六十四条 组织、使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 ,故障党和国家的目的政策以及决议安排的实验 ,或者破损党的下层组织建设的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对其他加入职员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加入 ,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

  第六十五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 ,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在国(境)外果真揭晓阻挡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居心为上述行为提供利条子件的 ,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六十六条 在涉外运动中 ,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卑劣影响 ,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六十七条 不推行周全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视责任或者推行周全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视责任不力 ,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

  第六十八条 党员向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等过失头脑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 ,放任不管 ,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

  第六十九条 违反党的优良古板和事情老例等党的规则 ,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私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议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 ,小我私家或者少数人决议重大问题的;

  (三)居心规避整体决议 ,决议重大事项、主要干部任免、主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整体决议名义整体违规的 。

  第七十一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私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议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

  第七十二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派、调动、交流等决议的 ,给予忠言、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迫状态下 ,拒不执行党组织决议的 ,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

  (一)违反小我私家有关事项报告划定 ,遮掩不报的;

  (二)在组织举行谈话、函询时 ,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小我私家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小我私家档案资料的 。

  改动、伪造小我私家档案资料的 ,给予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

  遮掩入党前严重过失的 ,一样平常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体现尚好的 ,给予严重忠言、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

  第七十四条 党员向导干部违反有关划定组织、加入自觉建设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情节严重的 ,给予忠言、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运动的;

  (二)在执法划定的投票、选举运动中违反组织原则搞非组织运动 ,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举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规则和有关章程运动的 。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 ,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事情中 ,有任人唯亲、倾轧异己、封官许愿、讨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升或者调解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划定行为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效果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任命、审核、职务提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顿复转武士等事情中 ,遮掩、歪曲事实真相 ,或者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划定为自己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弄虚作假 ,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声誉或者其他利益的 ,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七十八条 侵占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

  以强迫、威胁、诱骗、笼络等手段 ,波折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品评、揭发、控诉举行阻挠、压制 ,或者将品评、揭发、控诉质料私自扣压、销毁 ,或者居心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举行压制 ,造成不良效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 ,造成不良效果的 ,或者不凭证有关划定处置惩罚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占党员权力行为 ,造成不良效果的 。

  对品评人、揭发人、控诉人、证人及其他职员攻击抨击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遵照第一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八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的划定 ,接纳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切合党员条件的人生长为党员 ,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实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

  违反有关划定程序生长党员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有关划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世居留资格、恒久居留允许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有关划定打点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 ,或者未经批准收支国(边)境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观察处分 。

  第八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暂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私自脱离组织 ,或者从事外事、神秘、军事等事情的党员违反有关划定同国(境)外机构、职员联系和来往的 ,给予忠言、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

  第八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暂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 ,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凌驾六个月的 ,凭证自行脱党处置惩罚 ,党内予以除名 。

  居心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利条子件的 ,给予忠言、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

  第八章 对违反清廉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五条 党员干部必需准确行使人民付与的权力 ,清正清廉 ,阻挡任何滥用职权、钻营私利的行为 。

  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 ,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八十六条 相互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身边事情职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生意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八十七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身边事情职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使用党员干部自己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现实事情而获取薪酬或者虽现实事情但领取显着凌驾同职级标准薪酬 ,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 ,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礼金、消耗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收受其他显着凌驾正常投桃报李的财物的 ,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职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予显着凌驾正常投桃报李的礼物、礼金、消耗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工具的钱款、住房、车辆等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运动获取大额回报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九十一条 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占国家、整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直至开除党籍 。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运动安排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有关划定取得、持有、现实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种种消耗卡 ,或者违反有关划定收支私人会所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划定从事营利运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做生意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生意股票或者举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运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划定从事营利运动的 。

  使用加入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吞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议、审批历程中掌握的信息生意股票 ,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置信托产品、基金等方法非正�W� ,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违反有关划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 ,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特殊利益的 ,遵照第一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九十五条 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羁系、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务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资助谋取利益的 ,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九十六条 党员向导干部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划定接受原任职务统领的地区和营业规模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用 ,或者小我私家从事与原任职务统领营业相关的营利运动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观察处分 。

  党员向导干部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划定担当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自力董事、自力监事等职务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观察处分 。

  第九十七条 党员向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违反有关划定在该党员向导干部统领的地区和营业规模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谋划运动 ,或者在该党员向导干部统领的地区和营业规模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当由外方委派、聘用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 ,该党员向导干部应当凭证划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 ,其自己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解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平从组织调解职务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

  第九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划定做生意办企业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

  第九十九条 党员向导干部违反事情、生涯包管制度 ,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自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钻营特殊待遇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

  第一百条 在分派、购置住房中侵占国家、整体利益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零一条 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侵占非自己经管的公私财物 ,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法侵占公私财物 ,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酬金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将自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应当由小我私家支付的用度 ,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 ,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一百零二条 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违反有关划定占用公物归小我私家使用 ,时间凌驾六个月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

  占用公物举行营利运动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将公物借给他人举行营利运动的 ,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划定组织、加入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耗娱乐、健身运动 ,或者用公款购置赠予或者发放礼物、消耗卡(券)等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划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津贴、奖金等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 ,借机旅游的;

  (三)加入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运动 ,借机旅游的 。

  以考察、学习、培训、钻研、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划定 ,超标准、超规模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有关划定配备、购置、替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划定的行为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聚会运动管理划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榨取召开聚会的景物胜景区开会的;

  (二)决议或者批准举行种种节会、庆典运动的 。

  私自举行评选达标表扬运动或者借评选达标表扬运动收取用度的 ,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划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议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合供小我私家使用的 。

  第一百一十条 搞权色生意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生意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清廉纪律划定行为的 ,应当视详细情节给予忠言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情节较轻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规模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用度 ,加重群众肩负的;

  (二)违反有关划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分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 ,或者违反有关划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运动中违反有关划定收取用度的;

  (五)在打点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干预生产谋划自主权 ,致使群众工业遭受较大损失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社会包管、政策帮助、扶贫脱贫、救灾救援款物分派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着有失公正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使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 ,或者纵容涉黑涉恶运动、为黑恶势力充当“�;ど 钡�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 ,情节较重的 ,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涯等亲自利益的问题遵照政策或者有关划定能解决而不实时解决 ,庸懒无为、效率低下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切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 ,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看待群众态度卑劣、简朴粗暴 ,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 ,欺上瞒下 ,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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